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就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市委、市政府坚持“人才强市战略”和“建设人才特区”的要求,抓住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四个环节,努力提高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以高层次人才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推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科学规划。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卫生人才工作的总体谋划和宏观指导,正确、妥善处理卫生人才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与其他相关部门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分类指导、分层推进。通过分类指导、分层推进,突出各级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特点、重点,明确工作方向,找准各层面的定位,使得目标明确,确保有效实施。
3.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以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为重点,提高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坚持以人才执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促进各类卫生人才全面发展;坚持城乡一体,同步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我市卫生人才总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人才素质显著提高,卫生人才配置结构明显优化,城乡区域分布趋于合理,农村、城市社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局面得到改善;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卫生人才发展内在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技术精湛、服务优良的卫生人才队伍。
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在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启动新一轮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到2012年、2015年,列为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的分别为10名、20名;市级拔尖人才分别为30名、50名;社区全科医学骨干人才分别为80名、150名。
加强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使各类专业人才数量充足、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才结构明显优化。到2012年,全市新增执业医师1000名、高级卫生技术人员600名、硕士以上学历护理人员20名;到2015年,全市新增执业医师达2500名、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达1200名、硕士以上学历护理人员达50名。
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全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2012年,大专以上学历卫技人员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增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100名;到2015年,大专以上学历卫技人员比例提高到70%,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达200名。
三、对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费投入
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建立卫生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发改、财政、人保、教育、编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加强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制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出成效。
2.确保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用人单位和社会资助为辅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机制。建立2000万元市级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由市卫生局、医管中心分别制订使用和管理办法,各市(县)、区也要相应设立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人才建设工作需要,逐步加大对卫生人才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和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培养、选拔和引进。鼓励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社会捐助,推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整合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确保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立足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1.完善卫生人才培养机制
(1)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发挥医学院校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生实践能力和基层服务能力的培养,加强临床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实践环节教学质量。开展医学类在职成人学历教育,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创造条件。
(2)毕业后医学教育。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尽快全面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完成院校医学教育后,必须在国家和省认可的培训基地接受一定期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提高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探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配套政策和制度,为住院医师培训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按照《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高素质全科医学人才。
探索其他类别卫技人员毕业后教育工作。积极探索护理、药学、检验、放射、护理、预防医学、妇幼保健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毕业后教育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卫技人员的毕业后教育制度。
(3)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健全医学终身教育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教育资源,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技术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培训质量和学分授予的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卫技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任、晋升、执业再注册等人才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大管理力度。
完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社区药学和社区预防保健等专业岗位培训制度。逐步建立社区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和社区药师注册制度。
2.完善卫生人才使用机制
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卫生人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人才公平竞争和绩效评价机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都要纳入单位岗位管理。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完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严格卫生行业技术人员准入,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考试及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准入规定,从源头上提高卫生人才队伍基本素质。完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工作业绩为核心,以品德、知识、能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卫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和认证工作。积极探索和改进卫生人才评价方法,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3.完善卫生人才激励机制
完善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以综合绩效考核为依据,突出服务质量、数量和满意度,注重向优秀人才和高科技含量、高风险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逐步建立从事医学基础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津贴制度,落实传染病医院、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积极探索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锡财社〔2010〕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和养老保障政策。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八统一”规范管理要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经过注册的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并负责解决其工资福利和相关社会保障。
(三)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推进队伍建设
1.推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
以“省333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育工程”、“省科教兴卫工程”和我市卫生“三名”战略工程为抓手,实施新一轮“人才强医”、“科教兴医”工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建设无锡医学人才高地为重点,以政产学研联盟活动、国际间医学交流与合作、海外等高层次医学人才创业平台建设为载体,积极制定医学领军人才倍增计划,大力实施医学专技人才“31531”工程计划(即3年中引进和培养15个国内外知名领军医学人才、30个省级知名医学专家、100名市级优秀技术骨干)、管理人才“315”工程计划(即3年引进和培养15名高层次医院管理人才)等,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医学创新团队,培养一批国内知名、省内有影响力的医学科学家和优秀学科带头人。
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创设良好环境。将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与领先学科建设、科研攻关相结合,充分发挥重点、优势学科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载体作用,搭建高层次人才开发与利用平台。用2年左右时间,全力实施院士与博士后工作站扩增计划,国家级重点专(学)科、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和高层次技术培训基地争创计划,新增3—5个院士工作站、2—5个博士后工作站、1—2个省级临床诊疗中心,肺科(肺移植)、烧伤、手外科三个专业创建成国家级重点专(学)科。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对获得国家级和部省级科技攻关计划或领衔省、市、局级重大攻关项目,同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匹配资金和项目经费。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境)外高层次卫生人才来锡工作。
拓宽高层次人才培训、交流渠道。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等。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举办形式多样的研修、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高层次人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2. 加强城乡基层卫生人才培养
加强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在职在岗培训。在职在岗卫生人员每5年全员岗位培训一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职在岗卫生人员每3—4年轮训一次,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通过转岗和认定等方式发展壮大全科医师队伍,鼓励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经过全科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转为全科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争取到2012年底,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2名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建立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要有2名以上技术骨干人员到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3—6个月;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要有1名乡村医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培训一次,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
开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方式,为农村基层定向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适用型人才。
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实施乡村医生医学学历补偿教育项目,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到2011年,全市900名乡村医生完成中专医学(中医)学历补偿教育,提高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服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到2015年,全市乡村医生基本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逐步纳入国家《执业医师法》的管理轨道。
3. 加强各类公共卫生人才培养
按照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经费标准。优化人员机构,有计划地吸收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卫生监督、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提高知识和技术水平。争取2012年底,其学历构成达到以下标准和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机构本科学历人员占70%以上;县(市)级机构本科学历人员占50%以上。新进人员须为本科以上学历。
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60%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50%以上。新进人员须为本科以上学历。
卫生监督机构:市级机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95%以上,县级机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90%以上。新进人员须为本科以上学历。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院前急救、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采供血等方面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技术水平。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要求,合理配备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从事婴幼儿护理服务的人员还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加强人才培养组织管理。按辖区人口数、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配备。
4.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按照规定设置中医药机构,科学核定中医药岗位与人员编制,明确中医药人员在卫生人员中所占的比重。加强中医药人才培训,建立稳定的中医药人才培训机制。
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继续开展“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和“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加强城乡基层中医药人才和技术骨干培养,开展中医类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知识培训,保证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中医人员,每个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药人才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结合农村和社区适宜技术的推广,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原则,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和基层中医药专业人员培训基地。
5. 加强护理和技能人才培养
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切实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护士准入制度,实行人员公开招聘,纳入单位岗位管理。加强护士继续教育和专科护士培训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专科护士培训、准入和管理规范,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医疗机构护士配备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省厅综合医院编制标准,合理配备护理人员编制。实行以岗定薪,切实保障护士待遇。
对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按卫生部要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卫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6. 推进卫生管理干部职业化建设
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卫生行业特点的管理人员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管理人员每3年参加一次3个月以上的管理岗位知识培训。卫生管理岗位培训证书应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任职和提拔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业绩的监督考核,双重管理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在干部任用前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继续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培训,新任命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其学历必须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应取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卫生人才队伍整体协调发展
1. 建立城乡协调的卫生人才工作模式
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和《无锡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锡人社(R)发〔2010〕48号)配备和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逐步优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结构。
2011年起,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再设立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岗位。全科医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中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专业毕业生,在执业注册时其执业范围不得注册为非全科医学类专业。
建立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机构对口协作关系。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部门要落实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进行常态考核管理。
2. 鼓励各类卫生人才服务基层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额内预留一定的数量,专门用于引进普通全日制高校学历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和公开招募医学类本科毕业生,以及已签订意向就业协议书的定向招生、定点培养、协议就业的医学类毕业生。
凡到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三个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可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社区类卫生高级资格。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限制。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和高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无锡市卫生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