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服务业提速计划的实施,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点行业加快发展
(一)制订《淮安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现代市场、电子商务、三网融合、增值电信、工业设计、品牌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减排服务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金融业发展。对各地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和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不含已有机构在市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在营业后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的产业园区,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的产业园区,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软件、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称号的,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成功后,对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和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单位,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被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和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动画片(不含重播的动画片),分别按片长每分钟1000元、500元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六)鼓励商务服务业发展。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大型企业在淮安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补助。对江苏省100强企业在我市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和区域总部大厦,建成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类大型企业在淮安新建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用地按工业项目用地方式出让。对在我市举办的全省范围以上的产品展销会、展示会、交易会,对摊位费和布展费给予一定补贴。
(七)鼓励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提升现代商贸业。对新增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出售的经营面积低于总经营面积50%的产品交易市场,项目综合竣工后5年内,每年按其交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实施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计划,对新引进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两年内按其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长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一)对我市进入全省服务业100强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按政府上市政策给予支持。金融企业在淮安市范围内发放贷款,年末余额较上年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三)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办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节能减排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前两年分别给予50%和30%的奖励。对获得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四)大力吸引大型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淮安,对在淮安投资兴建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到位且企业正常运营1年后,经认定后按注册资金的5%给予奖励;鼓励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淮安纳税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我市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出具技术合同证明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对总部设在我市且在我市境内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的统一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经市财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对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等商务中介企业获得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论证,且认证当年主要业务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和企业技术中心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九)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二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市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市重点物流基地,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免。
(二十一)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淮发〔2006〕43号),全面执行现代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三、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二十二)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二十三)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
(二十四)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淮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给予5万元奖励;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警告直至摘牌。
(二十六)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5-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十七)市级相关科技计划和经费要加大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动漫、科技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态的支持力度。对集聚区内新兴服务业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五、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1年起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扩大至500万元。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对现代服务业重点导向产业的投入,支持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发展,以及用于服务业目标考核和各种活动的开展等。从2011年起,各县(区)也要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视财政逐年有所增加。
(二十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由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三十)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争取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贷款,全额纳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我市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一)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现代商贸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三十二)鼓励服务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层次人员,可参照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贡献适当资助其购房购车,资助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三十三)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十四)强化服务业考核,实施市、县(区)服务业提速奖励。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县(区)和对服务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市直部门给予表彰和分档奖励。
六、附则
(三十五)以上各项奖励、补助等各项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经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县(区)分级承担。本政策意见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享受。
(三十六)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