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0-12-29    浏览次数:1

  一、新《条例》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这些重大政策内容的调整,进一步体现了《条例》的立法宗旨,确保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并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几年来本市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自2004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工伤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开展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在建立制度、完善政策、加强管理,规范经办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肯定。具体为:

  一是制定了配套政策。为了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本市近几年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扩大了参保范围。为有利于“五险合一”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截止今年11月底,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已超过955万(其中农民工的参保人数达471万),比2004年底的698万人增加了257万;工伤认定累计人数26.19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人次16.07万,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万元。与此同时,本市还对伤残1—4级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三是加强了服务管理。工伤保险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多个环节。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职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认可。

  三、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的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体现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的本质特性,新《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认定工伤条款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

  三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

  四、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

  答:这种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既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

  五、为什么要设定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

  答:为规范行政程序,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规定对解决工伤职工伤残后的性质认定及后续的待遇享受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时限过长而影响其待遇享受的矛盾较大。为了解决这一涉及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新《条例》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和有利于工伤职工维权的角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工伤认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整个认定过程涉及受理、调查取证、审理后作出决定、制作文书及文书送达等环节。因此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按新《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新《条例》提高了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条例》规定的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将待遇标准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是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的本人工资;新《条例》将一至四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3个月、五至六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2个月、七至十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1个月。

  七、新《条例》颁布实施后,本市有哪些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答:首先是要组织开展学习领会、贯彻实施新《条例》的工作。新《条例》较之原《条例》,其政策内容有较大的修改,因此全面准确地把握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确保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和提供经办服务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其次是要加大新《条例》宣传贯彻的力度。新《条例》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知晓法规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维权的前提。为此,本市将在12月30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将在明年有组织、分层次地开展相应的学习、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守法、自觉参保和工伤职工学法知法、正当维权的意识。

  再次是要抓紧梳理本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研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研究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并轨以及待遇标准提高和基金支付项目调整等问题,以确保新《条例》在本市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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