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1-01-06    浏览次数:2

  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依据我国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将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并且大幅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事业单位等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据介绍,目前哈尔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主要有三大群体:企业职工、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很多人被划在老条例之外,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新条例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扩大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同时,还将工伤预防的培训费用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据介绍,新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船、火车事故伤害的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了保障程度。

  大幅度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新条例的另一重大变化是大幅度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就存在不同地区人命不同价值的问题,职工收入高的,工亡补助金也就高,而且修订前的条例规定48个月到60个月的标准,地区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因此使差距进一步拉大。以哈尔滨市2010年为例,原标准为13万元左右,而新标准达到34万元左右。

  此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原按伤残等级级别(10至1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6至24个月提高到7至27个月。

  三项支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介绍,按照新修订的条例,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包括: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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