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台政策强力推进拆迁 突击抢建违建 拆除不予补偿

发布日期:2011-01-21    浏览次数:5

  哈尔滨市政府14日下发《关于强力推进市重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据悉,哈市私建滥建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已发布拆迁通告的区域更为突出,突击抢建现象屡禁不止,既增加了拆迁难度,又扰乱了拆迁市场秩序。为坚决刹住私建滥建屡禁不止之风,《意见》提出,对拆迁通告发布前事实存在的无照房屋,哈市将制定统一认定标准,对认定为违法的房屋,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对认定为符合相关法规尚未办理手续的房屋,在补交相关费用办理手续后,依法给予补偿。对拆迁通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为严厉打击扰乱拆迁秩序行为,《意见》提出,对拆迁中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政府行政工作人员,一律先行免职,并由市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违规违法且造成损失的拆迁中介机构人员,一律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并清出哈市拆迁市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强买强卖房屋的社会闲杂人员、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在通告发布后恶意转让、变更房屋性质的,一律不予确认;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一律严肃查处。已享受棚改拆迁优惠政策的被拆迁居民,不得再次享受拆迁优惠政策。对被拆迁较大面积房屋超出优惠政策控制面积以外的部分,一律按结构差价予以结算,不得重复享受拆迁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未经公房产权单位批准或空闲3个月或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直管公产房屋,由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对原房承租人一律不予补偿,直接对产权人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对非住宅直管公产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房产由产权单位接收,产权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有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不得享受拆迁优惠政策。(记者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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