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1-26    浏览次数: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确立学前教育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基本普及三年幼儿教育。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管理体制需要完善,普及水平、办园条件、师资队伍和教育质量尚需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建设教育强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淮安、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真正确立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和公益性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扩大优质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省优质园比例达到70%以上,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与城市化进程相配套,按照省优质园标准,科学布局城乡幼儿园,2011年3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制定以及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制定工作。到2015年,全市新建200所公办幼儿园,2011年新建40所,其办园条件和教师配置达到省优质园标准。到2012年,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到201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在全市建立起布局合理、充满活力、质量优良、人民满意的学前三年教育体系。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建立全市早期教育指导咨询和监管系统,严格规范民办和社会早教机构、团体的办学行为,努力构建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模式。 

  二、强化职责,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建立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市、县(区)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订、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 

  (五)不断优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体制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三、合理布局,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六)加大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力度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0000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2011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幼儿园一律按省优质园标准建设。到2012年,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各地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标准建造的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建设、规划、教育、卫生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于2011年底完成回收工作,并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七)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四、加大投入,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 

  (八)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定点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中心幼儿园与分园可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逐步使全市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园标准。 

  (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通过多种形式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十)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政府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进入幼儿园给予资助。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凭相关证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市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各县(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步提高。要按照省定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标准足额安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各县(区)达到省优质园标准的新建公办园给予以奖代补。各县(区)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优质园创建等奖励,以及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根据上级的奖励、补助,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和改善村幼儿园办园条件。 

  (十二)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或对经济困难家庭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五、大力扶持,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三)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办学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建立对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机制。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对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免费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且比较稳定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四)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要求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创造条件依照公办幼儿园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使民办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幼儿园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民办幼儿园要按《劳动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落实政策,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五)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市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要保证公办幼儿园必需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每所幼儿园均有一定比例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类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十六)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十七)努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主要依托淮阴师范学院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面向农村定向培养。试行市级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和男幼儿教师试点;将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名园长、名教师和特级教师的培养,开展教坛新秀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取得高一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历。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市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各县(区)、乡镇财政应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鼓励幼儿教师参加进修学习,提高能力和素质。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 

  (十八)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按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七、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九)配齐配好保教设施设备各地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建立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 

  (二十)努力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防止“小学化”、“保姆化”倾向。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各地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十一)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倡导科学的养育理念、传授系统规范的早教知识,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立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早教中心每年开展4次以上免费指导活动,农村0—3岁家长受指导率达50%以上,城区0—3岁家长受指导率达75%以上,省优质园亲子班正常开班。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二十二)规范对幼儿园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制订幼儿园建设和装备标准,对所属幼儿园实施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对区域内幼儿园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推进管、办、评分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十三)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各地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要在思想上十分重视、制度上严格执行、管理上规范到位、物质上提供保障。幼儿园应就近招生,原则上不跨乡镇招生,不用车辆接送幼儿入园。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食堂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达到B级以上标准。严禁幼儿园食堂利用服务性收费谋取利益。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工作,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其它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幼儿园,应责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真正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幼儿园要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习,确保幼儿园消防安全。切实做好幼儿园房屋安全、设施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教育、建设、规划、卫生、文化、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交通、卫生的良好秩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十四)严格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加大对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力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登记注册。对拒绝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又不及时整改擅自招生的,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安全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处理。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八、创新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十六)开展专项督导将学前教育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和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实绩考核,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七)构建激励机制积极创建省学前教育先进县(区),加大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力度。对创建成效显著,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县区、乡镇(街道)和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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