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哈市提出对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给予补贴。今年1月23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标准正式确定,城市低保户等5类人员将享受政府给予的“标准房”物业服务费用40%的补贴。
哈市物业服务保障对象应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补贴的房屋应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具体保障对象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建国前老军人。物业服务费用补贴资金按照保障对象不同,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而物业服务保障对象所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哈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住房控制面积以内实际所支出物业服务费用的40%,其他部分由个人承担。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折算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补贴费用按照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按照控制标准面积计算,所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此外,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申报认定将采取与热保对象申报认定工作并轨的方式。在区供热主管部门对热保人员进行补贴审核认定后,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将同属于物业服务保障对象人员的申报认定材料作为物业服务费用补贴申报认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