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2.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造拆船、非煤矿山、冶金、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同时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5. 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员工大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 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企业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企业职工行为。应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危险因素辨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教训,安全生产奖惩;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作业审批及确认,各工种工序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干部带班和管理人员值班,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7.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依法设置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危化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冶金、船舶修拆造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危化品企业不少于员工总数2%(不足50人的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不足100人的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冶金(有色)、非煤矿山和船舶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 3‰(不足200人的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不足500人的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不足1000人的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8.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
三、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9.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实行台账管理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制度,高危行业严格执行专家检查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隐患整改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整改,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10.建立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领导带班、管理人员值班制度要在企业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11.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安全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危险化学品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资格的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的资格证书。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两年内全部完成。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及高危罐区、重大危险源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客(汽)渡船舶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1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导致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4.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新建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以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大力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坚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后,建设单位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和负总责。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生产。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6.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7. 落实外包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向承包(承租)单位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其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发包(出租)单位未约定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 坚持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19.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建立健全交通、危化品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消防、造拆船、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各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20. 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大力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防范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社会公共安全。要强化对化工园区、大型石油储罐区和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
21.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强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在实施招商引资、园区建设中,要严密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企业易地转移,坚决防止高能耗、低产能和安全无保障的企业进入。
22.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各地要将“打非治违”贯穿于安全生产执法整体工作中,每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3. 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3-4人死亡的道路交通和内河(湖)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水上事故、主要媒体曝光或上级机关交办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4.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管理,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建立完善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构建由经信委、安监、交通、海事、质监、工商等部门参加的造(拆)船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造(拆)船行业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造(拆)船行业危化品、闷舱、脚手架搭建等危险作业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格落实渔业从业人员出海作业编组生产制度、出海作业渔船安全技术标准及通讯和安全救助设备,严厉打击和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所有出海作业船舶都要纳入属地安全监管范围。
五、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5.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公告栏、毒物周知卡、岗位操作要领卡、异常工况处置卡的“一栏、三卡”建设。
26.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中型企业和高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并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安全运营。市及各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的市(区)、乡(镇)、化工园区和其他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的地区,要因地制宜,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出资组建的方式,建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2012年底前,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要建立市、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2012年底前,完成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
27. 制订完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实行牌板化管理。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冶金、船舶修拆造、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8.强化应急救援演练。企业每年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
29. 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30.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市(区)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察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在乡镇机关相关机构增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并在编制总额内明确2至3名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31.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造拆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32.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33.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引导和推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诚信、安全文化等示范单位建设,通过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七、加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34. 制订完善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35. 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36. 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八、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37. 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8.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区)、市有关部门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39. 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市安委会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市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比照较大事故进行处理、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市(区)、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其他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