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1-27    浏览次数:6

  为完善老住宅小区居住功能,改善老住宅小区居住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居住品位,确保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落到实处,现就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下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部门配合、一村一策、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1995年以前交付使用的,基础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整治后的住宅小区环境整洁、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治安良好。已列入危旧房改造和拆迁规划的老旧住宅小区,不纳入综合整治范围。

  二、内容与标准

  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小区硬件和环境特点,分别制订整治方案。整治工作以完善小区基本生活功能为重点,对照标准缺什么补什么,通过整治做到小区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绿化整齐美观,配套基本完善,屋面防漏、隔热,楼道亮化整洁,居住安全,并尽量提升环境水平,为居民提供比较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整治的基本内容与标准如下:

  (一)完善基础设施。

  1.修整、翻建小区道路。达到城市居住区道路建设规范标准,做到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坑洼,路牙整齐无缺损。

  2.疏通、翻建地下管网。更换破损窨井盖,清理、整修、补建化粪池。实施雨污分流,保证排水通畅。

  3.修整、规范管线设施。路灯、供电、供水、电讯、邮政、广电、燃气、消防等管线及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小区要做到管线下地,条件不具备的小区要统一高度和线路走向,禁止乱拉乱接。

  4.整治、新建停车设施。新建、改扩建和整修公共非机动车库(棚),尽量满足小区内居民非机动车停放需求,力争每户可以停放2~3辆自行车或电瓶车、摩托车;整顿机动车库使用秩序,恢复车库停车功能;增设交通标志,划设机动车停放位置;有条件的小区可改建、补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5.更新、规范环卫设施。整修、增设、更换垃圾房和垃圾桶(箱),保障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倾倒和堆放。

  (二)房屋修缮改造。

  6.整修屋面。在不影响相邻住户采光、房屋结构、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将隔热、防漏功能较差的平顶屋面改造成斜、坡屋面。

  7.外观出新。对破损、陈旧、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进行防渗、粉刷处理,达到防漏、美观效果。整修、更换破损落水管道,根据业主意见统一阳台封闭、防盗网安装。

  8.整治楼道。清理楼道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出新楼道内墙,整修楼梯扶手、栏杆、楼道窗,修缮破损台阶,修缮、添置公共照明、邮政设施。

  9.节能改造。更换老化的钢、木门窗,提高密闭程度和隔热效果。有条件的小区或楼栋可进行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遮阳改造。

  (三)提升环境质量。

  10.整治绿化。优化绿化布局,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恢复绿化功能,尽可能提升绿化档次。

  11.配套休闲设施。有条件的小区要设计新建休闲设施,维修改造原有休闲场地,配置健身器材等文体设施。

  12.规范文化宣传设施。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小区平面示意图,方便群众了解小区总体布局;合理配置宣传栏、公示牌等设施,力求美观整洁。

  (四)完善公建配套。

  13.整治配套用房。对被占用或闲置的公建配套用房进行清理、清退和调整,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14.规范设置服务公共设施。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小区规模,补建和完善社区服务与社会保障平台、物业管理服务、居民文化活动、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并满足无障碍设施的基本要求。

  (五)改造技防设施。

  15.实行封闭管理。对尚未封闭的小区尽可能实施封闭管理,砖墙或铁艺围墙高度不应低于1.8米,围栏竖杆间距不大于15厘米;合理确定小区大门的位置和数量,有条件的小区要设立门卫室、警务室、治安报警点;零星住宅楼尽量并入临近小区进行统一管理。

  16.添置电子防护系统。小区出入口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小区规模设置视频监控节点、巡查装置、报警系统。

  17.完善楼宇安全系统。修缮、添置楼宇(访客)对讲电控防盗门、进户防盗安全门,有条件的楼宇可安装室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底层住宅可安装、更换内置式防护窗。

  (六)落实长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责任要求,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长效管理。完成综合整治的老住宅小区,所在街道(乡镇)要会同区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应的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小区逐步推进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确保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服务及时到位。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拟定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对辖区内的老住宅小区进行排查,拟定年度整治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确定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人员对年度计划内的老住宅小区整治项目分别进行规划和设计,拟定、公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长效管理方案,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整治办召集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由各区与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组织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审核通过的老小区综合整治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落实全程施工质量跟踪管理,确保工程按质量和进度要求完工。

  (四)验收交付。工程结束后,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整治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整治办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应达到下列验收标准:

  1.所有建设项目按会审通过的方案和有关专业设计的要求建成,并达到满足使用需求;

  2.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3.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4.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雨、污排放系统;

  5.按规划配建、补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已齐全;

  6.公共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

  7.施工完毕,场清地平;

  8.已落实长效管理方案。

  验收合格,审计部门组织工程审计;小区交付管理。

  (五)落实管理。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长效管理的要求,指导街道对整治完成后的老住宅小区进行接管,落实管理措施。

  四、资金安排与拨付

  (一)根据《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通政发〔2008〕39号),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属区级职权,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核通过的年度整治方案,在工程竣工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审计审定金额的30%以奖代补,所需经费在城建资金中列支。

  (二)供电、供水、电信、邮政、广电、燃气等管线和设施整理、整修或新建所需费用,由建设部门、单位自行承担;路灯等管线和设施整理,整修等所需费用由所属管养单位统筹安排;邮政信箱由邮政部门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稳妥、有效地推进,在市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研究制定老小区综合整治政策,审核整治方案等。整治办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及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老住宅小区整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内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问题,调处整治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组织业主参与监督整治工程质量,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上报的老住宅小区整治方案进行会审;督促各区组织实施,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指导实施长效管理。

  市财政局参与审核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方案,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审计局审核的工程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市规划局参与审核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方案,负责界定违章建筑,负责审查小区封闭和配套设施补建方案,负责老住宅小区改变规划用途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核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方案,负责对毁绿、破坏人行道板等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市城乡建设局参与审核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方案,办理绿化变更手续,负责指导综合整治方案的实施,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审核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方案,负责老住宅小区改变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市公安局参与审核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方案,负责指导老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设计和布局,负责对小区的治安管理和保安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小区消防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三)广泛宣传发动。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加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整治工作必须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引导居民主动参与,拟定的整治改造及管理方案,要广泛听取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意见;对于房屋本体修缮中涉及业主自用设施的改造,应充分尊重所有权人的选择,并由相关业主承担部分改造经费。过细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业主自觉遵守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合力推动小区管理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四)强化考核管理。市政府将老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列入为民办实事的主要工作内容,并作为对各区、各部门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各区政府(管委会)也要相应建立对街道、社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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