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 9号),决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为确保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业务工作的顺利交接,自2011年3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此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