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2-10    浏览次数:3

 

湖南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各类水利投资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与同级水利部门联合或会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实施计划编制下达(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或会签)、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

第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规划包括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两个层次。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印发全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划,主要明确近期工作目标、任务、布局、投资等内容。各市(州)根据全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市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划,经省级水利部门审核后,由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联合或会签)。规划一经批准,应遵照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水土保持工程规划应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法人(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水利部门按行政程序规定上报。

第十条 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作为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实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应由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责任主体)必须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责任主体)在报送实施方案时,需提供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文件、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的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足额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水利部门按行政程序规定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根据年度计划规模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对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后,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六条 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的文件包括:

1、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上年度有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供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投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优先安排地方配套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下达年度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计划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转发下达。

第十九条 各地可在工程建设投资的地方配套资金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楼堂馆所建设等,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投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法人制,项目法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县级水土保持局(站)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水土保持部门作为项目责任主体,无具有法人资格的水土保持机构的项目县(市、区)应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制度。应对水土保持各单元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完成的各项措施的工程数量、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数量、群众补助兑现情况、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等主要内容以标志碑的形式公示。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种苗等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土保持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或材料供货单位。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效益监测项目应选择典型小流域实施。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应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将本地区上半年和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明晰工程产权,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程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全面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检查结果作为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省水利厅会同发改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以及没有提交由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可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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