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服务力度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市区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的一定比例分段奖励:
1、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在1亿元以内的(含、下同),按增量给予2‰的奖励;
2、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在1亿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增量给予4‰的奖励;
3、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在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增量给予6‰的奖励。
对单户担保机构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充实担保机构一般风险准备金。
享受年日均担保余额奖励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总额占年度担保总额70%以上,且市区中小企业担保户数同比保持增长。
2、年日均放大倍数达到注册资本3倍以上,年日均担保余额同比增长。
3、保证金收取比例不超过单笔贷款总额的10%。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总额的30%。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
5、按规定计提各项风险准备金。
二、鼓励担保机构降低中小企业担保收费标准
鼓励担保机构降低中小企业担保收费标准,在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占年度担保总额70%且年日均担保余额在2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在享受国家和省担保费补助政策的同时,对年担保费率在0.8%-1.5%(含)之间的中小企业担保收费,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20%的补助。
下列担保业务不纳入补助范围:
1、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票据、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性企业及市区外企业的担保。
2、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三、完善市再担保基金政策
加入市再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应按市再担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市再担保基金对最终损失分摊额不超过30%。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时,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市再担保基金先行拨付代偿分摊额的50%,待追偿结束后按实结算。对政策性担保业务,如发生担保损失,除市再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外,市财政再给予20%的风险补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如担保机构没有使用再担保基金进行代偿,市再担保基金按其规定缴费额的50%给予返还,用于充实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积极帮助担保机构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通知要求,积极帮助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工作,促进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