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利用国家或省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有关重大项目开展公示试点工作。在符合下列情况的重大项目中进行公示试点: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高、投资规模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列入公示试点的项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jsdpc.gov.cn)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有关内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
(四)建设目标及功能;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
(六)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处室名称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公示的项目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公示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汇总、归纳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七条对于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八条咨询评估单位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时,应当对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作出评议。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单位的说明和咨询评估单位的评议意见,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理由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