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上调

发布日期:2011-03-04    浏览次数:6

  为解决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根据我省下发的《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今年起,大庆市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上调。

  据工资福利科张科长介绍,享受此次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按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目前,大庆市市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为月人均收入315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中,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以上(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人员的遗属,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0%;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此外,张科长还介绍说,如果上述遗属是孤身一人且无其它生活来源,还可以在享受以上增加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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