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临时性广告、宣传品设置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管理实际,制定市区临时性广告、宣传品设置审批管理暂行规范:
一、本规范适用于市区临时性广告、宣传品设置行政审批管理及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日常监督管理活动。
二、本规范所称临时性广告、宣传品是指以横幅、布幔、彩旗、彩虹气模、气球、空飘物、灯箱以及各种招贴等形式进行的短期宣传广告。
三、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性广告、宣传品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在树木、电杆、灯杆上设置条幅和张贴宣传品;
2. 禁止在绿岛内设置临时性广告和宣传品;
3.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书写、张贴、悬挂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不得在门外摆放临时活动广告标牌、灯箱。
4.除重大活动、国家法定节日、重要庆典及重要公益宣传外,禁止在主干道设置过街横幅、插彩旗;严格控制人民路(汽车站—工农路)、青年路(外环东路—工农路)、工农路(二号桥—长江南路)、跃龙路(人民路—青年路)、城山路、世纪大道(跃龙路—园林路)、桃坞路及濠东路、濠西路、濠南路、濠北路围合区域内设置气模、条幅,悬挂气球。
四、在可以设置临时性广告、宣传品的区域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行政审批:
1.气模、气球设置时间不超过3天;横幅不超过5天;
2.除重大活动、国家法定节日、重要庆典及重要公益宣传外,同时段、同路段、同主题的条幅设置数量不得超过3条,彩虹气模、气球不超过3处。
五、临时性宣传品设置审批时,审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单位的宣传教育并明确以下要求:
1.设置临时性广告、宣传品必须按批准的时限、地点设置。
2.设置期间应加强维护、检查,发现残缺、损坏或遭受污染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3.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必须及时自行拆除。
六、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应加强临时性广告、宣传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辖区业主单位(含政府机关部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设置、不规范设置临时性广告、宣传品。对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未按批准规定设置临时性广告、宣传品以及按规定批准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的,辖区执法队伍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