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1-03-21    浏览次数:1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答: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发生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大多仍由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偏低,导致老工伤人员和参保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温总理在去年两会上明确指出了“将130万老工伤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要求。今年1月,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召开了视频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对老工伤人员纳保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为从制度上解决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从而确保国务院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和本市老工伤人员纳保工作如期完成。

  问:哪些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答:依法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以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退职的),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问: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在时间上有何要求?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4部委的工作要求,确保本市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通知》取消了纳保需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的做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办理身份确认和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办理纳保手续的时间安排:

  2011年4月底前将本市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问:如何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的信息登记造册汇总后,向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下同)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

  问: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有哪些?

  答: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可以是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事故处理批复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中任何一种。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补充提交2005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凭证材料。

  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另应当提交单位所在主管局出具的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证明。如尚未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应当向单位所在的主管局提出,由其按原政策规定的条件审核并出具证明。

  问:已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是否再要办理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

  答:已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和《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30号)规定,办理了老工伤身份确认和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视作已经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不再重复办理手续。

  问:《通知》实施后,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何规定执行?

  答:《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原已在本市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但本人要求作复查鉴定且原鉴定结论已满1年的,可以做复查鉴定,并按复查鉴定的结论从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从未作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但用人单位原来已按因工致残1-6级的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为其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鉴定结论支付待遇。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鉴定结论未改变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问: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如何办理?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参照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办理,但另需提交其与因工死亡人员存在供养关系的证明。

  享受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符合:1、因工死亡人员死亡当时,其按当时政策规定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2、纳入统筹管理前一直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3、纳入统筹管理后仍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

  问:《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执行?

  答:《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均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除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问:如何理解《通知》规定的“本通知实施前,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执行”?

  答:国家和本市在不同时期对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过不同的规定,因此,本《通知》实施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其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不同情形确定。具体为: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由用人单位按事故发生当时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发生在建国后至1992年8月31日之间的,按当时施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工伤事故发生在1992年9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之间的,按沪劳险发(92)76号文规定的执行; 工伤事故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的,按沪劳保发(1996)104号文规定的执行。上述不同时间段发生工伤事故的老工伤人员,其自2009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均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按沪劳保福发(2005)11号、沪劳保福发(2007)7号、沪人社福发(2009)30号文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其转由基金支付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为加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方便工伤人员,按《通知》规定办理身份确认和纳入统筹管理手续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规定,到单位参保地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申领待遇手续时,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办理申领待遇手续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的身份证、待遇享受人员的实名制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结算帐户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原件等相关材料。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何时起开始支付待遇?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从纳保确认意见作出的次月起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如何处理?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问:老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原有约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不降低,《通知》规定除了《实施办法》已经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老工伤人员原来对工伤方面另外约定过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要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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