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将再次提高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这是我市连续七年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进行提高。此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的护理待遇,也均予以提高。
按照我省《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要求,并参照《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牡丹江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予以提高。其中,1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35元;2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30元;3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25元;4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20元;5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15元;6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增加110元。对于1996年以前的工伤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提高5元。如果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对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提高13%。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伤残人员,其护理费标准以我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单位为工伤职工参保了工伤保险的,提高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给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提高部分由单位支付。提高后的伤残津贴、抚恤金和护理费用,近期即可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