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06    浏览次数:5

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成〔2010〕110号)精神,结合近两年来的工作实际,我们对《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科成〔2008〕95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加快发展科技重点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范围与扶持对象。

  (一)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创新服务中心、专利代理、创业风险投资、技术经纪等科技服务业机构。

  (二) 本办法认定、扶持的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本级每年认定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家,每县(市)不超过2家。对经认定的市本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扶持资金(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申报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成立两年以上,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认定或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6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综合性法人机构人员有9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或专业性法人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四)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年度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额为依据。

  (六)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五条 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6月底前完成申报。

  第六条 申报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

  (二)附件材料

  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6.上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法人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的财务出具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7.科技中介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近两年本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推广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推广行业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9.税务部门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

  (三)材料要求

  申请书一式三份,各县(市、区)科技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附件材料一份;申报书电子文档一份。相关材料下载在嘉兴科技门户网站(政策法规栏),网址:www.jxkjj.gov.cn。

  第七条  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

  1.材料受理。在当年下发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2.材料初审。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3.评审。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和领导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推选出拟认定为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

  4.公示及异议处理。对评审组推选出的拟认定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公示中有异议将及时进行处理。

  5.认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发文公布并授予"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牌匾。

  第八条  对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  为及时掌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动态,对被认定为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每年应当上报工作总结。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将撤销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称号并收回牌匾:

  (一)机构因管理不善,连续2年经营收入下降,且出现亏损的。

  (二)在经营过程中有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投诉或诉讼,且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

  (四)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科成〔2008〕95号)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详细内容请见文件: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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