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1999-9-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44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请示》(鲁工商法字[1999]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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