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1999-9-28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弩在古代是一种攻击性、杀伤力都很强的兵器。经过现代科技改进后的弩具有便于携带、射程远、精度高等特点。进口弩还分手枪式、步枪式、冲锋枪式等多种式样。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现有些企业和单位批量生产、销售和进口弩,还有的企业以俱乐部的形式开展营业性弩射活动。目前,弩的经营和射击活动呈发展趋势。弩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新疆公安机关已发现犯罪分子持弩作案,并在犯罪分子窝点中缴获过大量弩。为加强弩的管理,防止其流入社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加强管理。要掌握弩的生产、销售、进口情况和营业性弩射活动情况,监督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防弩丢失、被盗、被抢及发生安全事故事件。

  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二) 弩制造企业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

  (三) 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

  (四) 弩的携带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

  (五) 弩的进口由省级公安厅、局审批,严格限制品种和数量。

  (六) 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须使用计算机管理,将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定期向省级公安厅、局备案。

  (七) 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三、各类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须由主办单位向运动会举办地所在的省级公安厅、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前已从事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经清理整顿后按上述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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