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1999-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

  年检费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81号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的请示》(青工商字[1999]第20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2年8月11日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我局认为:该规定所指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营业单位,是二者的统称,所以营业单位年检应当收取年检费,其收费标准与企业法人年检收费标准相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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