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2-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
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27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2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