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1999-1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

  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证券营业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擅自设立各类远程证券交易网点,个别非证券经营机构甚至个人也擅自设立证券营业性场所,从事证券代理业务,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隐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必须坚决清理规范。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 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证券经营机构擅自设立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包括证券代理点及以其它形式延伸的营业网点;

  (二) 非证券经营机构及个人非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与网点。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原则

  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应按照“依法规范,兼顾发展,堵疏结合,分类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 未经证监会批准,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在证券营业部之外设立证券营业网点;

  (二) 坚决取缔非证券经营机构、个人设立的证券经营网点,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机构或个人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三) 清理中要贯彻“谁设立,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四) 自发文之日起,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新设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证券营业部延伸服务网点。

  三、清理规范的内容

  (一) 与合法证券营业部设在同城区的各类远程证券交易网点,一律予以撤销,其客户就近向合法的证券营业部转移。

  (二) 符合新设证券营业部条件的城市,可按《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

  (三) 尚不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的县(市)城区和经济发达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可以将原有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规范为一家证券服务部。证券服务部由就近的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延伸设立,禁止跨地区设立证券服务部。

  (四) 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技术设备,并符合证监会对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要求;

  3有必要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5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

  6证券服务部必须由证券营业部独立经营,不能联营或委托经营。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由证券公司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证监会批准。证券服务部持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登记,领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应标明“××证券营业部××服务部”。

  (五) 证券服务部的经营范围

  1提供证券交易行情;

  2提供电话委托和自助委托;

  3提供合法的信息咨询服务。

  证券服务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严禁在服务部为客户直接开户;严禁与股民发生资金往来;严禁资金存取;严禁办理柜台交易和交割;严禁向客户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代理委托。证券服务部在经营中不得设立帐薄和保留交易信息、资料,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新设机构资格一至三年,并可视情况取消有关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 证券服务部的管理

  证券公司对所设立的证券服务部负全部责任。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服务部实施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新设立的网点,将视同非法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必须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实施,确保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各派出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内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规范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要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引导投资者转移到合法证券交易网点进行交易。对出现的问题,要审慎地加以解决,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部分省市的工作进行抽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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