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职责更加明晰。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了安监、公安、质监、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是实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制度。新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
三是下放了许可证的审批权限。新条例规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全部由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将原来由省级安监部门审批的剧毒品(含成品油、液化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改为由市级安监部门核发,同时规定将无储存设施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交由县级安监部门审批。
四是完善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新条例增加规定了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内容,进一步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证机关,由现行的“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修改为“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并对审批时限做出了规定。
五是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新条例将各部门的处罚依据分别做出了规定,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原16条增加为22条),并对相关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加大了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