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1999-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

  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

  恰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89号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的请示》(大工商发[1999]1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应当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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