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5月1日起,我省在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组成,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由医保部门报销8元/人次,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仅为2元/人次。
●合并项目: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指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动脉采血、静脉采血、静脉输血)以及药事服务成本。
●一般诊疗费:含病历手册,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输液器、输血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三通,不单设药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