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2000年1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字[2000]第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

  近来,社会上违法征集广告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赞助社会公益活动为名,向企业乱拉赞助,摊派费用,有的甚至采取欺诈手段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临时性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为维护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保障广告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应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严格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5]第32号令)关于资质条件、证明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职权分工的原则,分级进行审批。

  2、各地对批准举办的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要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由烟草企业赞助的活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委托活动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到活动现场对其广告经营行为和广告发布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各地接到本《通知》后,依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此类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对没有经过审批或超出审批内容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