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市出台了《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发〔2007〕25号),文件实施后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矛盾逐年减少,但是随着全市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经十五届政府第29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
⒈征收耕地、园地、林地的,每亩补偿16500元;
⒉征收精养渔池的,每亩补偿18000元;
⒊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每亩9000元;未利用地每亩4500元)。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安置的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四舍五入);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助费总和的70%除以14000元/人计算(四舍五入)。
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及精养渔池的,按28000元/亩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为: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可按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100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市原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