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京工商发(2000年)213号
各区县文明办、工商分局、民政局、街道办: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广告发布媒体越来越多,印刷品广告由于其成本低、发布面广而被企业广泛采用。但是目前在印刷品广告发布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张贴、摆放、发送、邮寄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广告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社会公共秩序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规范印刷品广告发布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结合首都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现将对居民区内发送印刷品广告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广告经营者在本市居民区内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性广告许可证》。
2.在居民区发布印刷品广告须经居委会同意,广告应统一张贴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
3.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居委会同意,乱张贴、乱发送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居委会要及时予以制止、清理,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4.各工商所要积极同辖区内的居委会建立联系制度,广泛宣传和落实此项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对居委会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各区县工商分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
5.把“居民区内无乱贴、乱发印刷品广告”等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居民区的评比标准。
6.各街道居委会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管理,为净化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