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对居民区内发送印刷品广告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2000年8月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京工商发(2000年)213号

  各区县文明办、工商分局、民政局、街道办: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广告发布媒体越来越多,印刷品广告由于其成本低、发布面广而被企业广泛采用。但是目前在印刷品广告发布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张贴、摆放、发送、邮寄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广告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社会公共秩序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规范印刷品广告发布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结合首都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现将对居民区内发送印刷品广告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广告经营者在本市居民区内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性广告许可证》。

  2.在居民区发布印刷品广告须经居委会同意,广告应统一张贴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

  3.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居委会同意,乱张贴、乱发送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居委会要及时予以制止、清理,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4.各工商所要积极同辖区内的居委会建立联系制度,广泛宣传和落实此项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对居委会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各区县工商分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

  5.把“居民区内无乱贴、乱发印刷品广告”等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居民区的评比标准。

  6.各街道居委会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管理,为净化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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