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1999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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