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经销企业收取的返利、广告费、促销费能否计入进货成本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0]700号
上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经销企业收取的返利、广告费、促销费等能否计入进货成本的请示》(沪价检[2000]第1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我委下发的《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遵照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理。根据目前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一般原理,经销企业收取的返还利润、广告费、保证销费不能直接冲销当期进货成本。只有上述项目是以即时折扣的形式进行,并在购货发票中体现了这种折扣,才可以冲销当期进货成本。据此,你局在认定经销企业成本时,不应将经销企业收取的返利、广告费、促销费计入进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