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2    浏览次数:2

湘发改社会[2011]352号

 

各市州发改委、卫生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培养学校:

  根据《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2010〕561号)和《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的要求,国家从2010年起分三年为中西部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一名拟从事全科医疗的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我省纳入了国家项目。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需求计划。各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于上年度10月底以前确定定向单位和需求计划,报市州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定向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二、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和定向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国家下达的年度订单培养计划作为我省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院校年度招生规模,2010年我省招收免费医学本科生计划为400名,由南华大学、湘南学院分别负责对280名和120名免费医学本科生的培养。今后,培养学校由省教育厅商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确定。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定向培养计划纳入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规模,对免费医学生招生实行单列报考志愿、单独划线录取、统一发放录取通知等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定向就业协议审查;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市(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需求计划,按照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定向就业协议书》与拟录取的免费医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三、加强对免费医学本科生的教学计划管理和毕业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各培养学校要按照与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签署的培养协议,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职责,按全科发展方向开设农村医学班,也可将免费医学生纳入普通班。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临床能力建设,适当增加中医学教学时数和计划生育技术相关内容。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免费医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免费医学本科生毕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培训,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切实保障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的经费。免费培养的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上述资金在项目周期内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按照每生每年10000元的补助标准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培养学校,培养学校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将生活补助发放给学生,其余资金用于学费和住宿费补助。培养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对免费医学本科生毕业后定向就业管理,鼓励和支持定向医学本科生长期在基层服务。免费医学本科生毕业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按《定向就业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免费医学本科生要切实履行定向就业协议的约定,按时到定向乡镇卫生院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到,办理有关手续。定向服务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和绩效管理。在规定的六年服务合同期内,享受与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在服务期内,经县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后,可在本县(市、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对经省相关部门批准的,也可在本省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对不履行协议规定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并按照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和支持免费医学本科生长期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本人自愿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且所在单位又有空编的,在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要制定和落实定向医学生的优惠政策。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优先录用有农村基层定向服务经历的人员。有定向服务经历的人员,在考研时享受与“三支一扶”的同等优惠政策。

  免费定向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把免费医学本科生的教育培养、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

  省发改委 省卫生厅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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