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7号

发布日期:2011-05-12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为提高节能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节能评审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评审任务。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确定节能评审机构名单后,向社会公布;省发展改革委对确定的节能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任务的节能评审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非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咨询机构,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业务3年以上);本省省辖市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特殊事项评审的机构;

  (二)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

  (三)近3年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咨询评估任务不低于10项。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查,择优确定节能评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评审机构申请书;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3年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咨询评估任务的证明文件;

  (六)非本省注册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当提交其在本省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公章。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以下规则实施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一)分专业对评审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确定承担某项目节能评审任务的节能评审机构;

  (三)节能评审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审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四)对具有特殊事项和要求的节能评审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评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向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委托书,对节能评审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承担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任务。承担节能评审任务的机构,不得借承担节能评审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节能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另外收取所评审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节能评审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价,对评审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有关节能评审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节能评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审意见,每发生一次,由省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评审机构支付的节能评审费用的10%;节能评审意见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该评审机构修改完善评审意见,并扣减应向该评审机构支付的节能评审费用的15%。

  第十四条 节能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机构名单中删除:

  (一)节能评审意见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节能评审意见退回修改完善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于翌年1月对节能评审机构上一年度委托评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淘汰和补充。

  第十六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地址及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及专业

 

业务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金

 

申请开展节能评审

  的主要行业

 

  

  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