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诚信信用等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24    浏览次数:2

  从本月起,南通市对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诚信信用等级管理,按照新出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诚信信用等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等级设置规划

  新办法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细化规范,适用于具备医保定点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律管理、自我控制、公众信誉是本办法的亮点之处。

  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一般为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B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35%左右;每个街道、乡镇一级及一级以下A级、B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2家,已达到或超过设置标准的区域将不再增设A或B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等级评定条件

  新办法取消了原D级信用等级,取而代之的是未定级,分为A、B、C及未定级四个等级。诚信服务信誉好,年度记分不超过10分为A级;诚信服务信誉较好,年度记分不超过20分为B级;诚信服务信誉一般,年度记分不超过30分为C级;定点服务未满一年、未达到规定条件、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记分30分以上均定为未定级。

  新办法规定,新定点的二级综合医院首次信用等级评定不高于B级;新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次信用等级评定不高于C级;其他新定点的医疗机构首次信用等级一律为未定级。原信用等级D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为未定级。 

  三、等级动态管理

  诚信服务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和信用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确定允许开展的医疗保险服务范围。违反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超过相应等级信用记分标准的予以降级,并视情节予以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暂停医保服务、解除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A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信用记分11-20分的降至B级;B级及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信用记分21-30分的降至C级;C级及C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信用记分超过30分取消信用等级,并暂停医保服务1-6个月;年度内信用记分超过4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半年内不再签订协议。

  符合诚信服务信用等级设置规划,定点医疗机构取得B、C级诚信服务信用等级一年以上、未定级的医保服务满一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优秀,所有从业人员考核优秀,连续两年年度信用记分不超过10分且评定条件符合上一等级升级规定的,可逐级申请升级。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升级评定。

  市医保中心对申报信用等级升级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评定一次,集中在每年5月16日至20日期间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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