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制定、经省人大法工委审核、由省经信委印发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1月1日实行。现就大家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制定背景
预拌砂浆作为新型建筑材料,具有质量高、施工便捷、节约材料、保护环境等明显优势,其替代传统砂浆的使用将成为必然趋势。商务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我省13个省辖市全部被列入试点单位,要求大力使用预拌砂浆。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把预拌砂浆作为散装水泥“三位一体”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求13个省辖市城区今年起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县级城区将逐步完成禁现搅拌任务。目前,水泥行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预拌混凝土采取资质管理,而作为新兴的砂浆行业,国家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工艺和质量监控方面缺乏统一的强制标准。通过备案管理方式可以质量监管,引导预拌砂浆企业的合理布点,防止重复建设。
■ 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石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
《办法》还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
■ 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25条。第一章总则,六条。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描述等;第二章备案申请,五条。对申请备案的企业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作了规定;第三章备案程序,五条。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备案材料审核及规定时间、证书颁发等提出要求;第四章备案管理,五条。对备案证书管理及时效等进行明确;第五章罚则,两条;第六章附则,两条。
■ 主要特点
特点一:备案与不备案大不相同。根据《条例》规定,对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是非行政许可,实行自愿原则。但备案与否,效果大不一样。《办法》第五条 规定:取得《备案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企业可享有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补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使用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
特点二:备案条件科学规范。实行备案的目的之一就是强化质量管理,因此,《办法》用大量篇幅对企业的基本条件、生产技术条件、实验室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在基本条件方面,要求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预拌干粉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预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技术条件方面,要求必须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搅拌设备;具备工业自动化生产控制系统;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烘干、筛分设备;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场地和原材料、外加剂、成品仓储设备设施;具有满足散装砂浆发放的无尘装车系统;计量设备符合规定的计量精度要求;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散装物流等专用设备。
在试验室条件方面,对试验室的环境条件、检测设备及器具、仪器精度、从业人员资格等,都作了具体规范。
特点三:职责分工清晰明了。为避免“管理有责、出错无过”现象的发生,《办法》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备案过程中的职责作了规定,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工作,对备案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接受本地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批。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闭合型管理机制。
特点四:体现高效服务精神。为体现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精神,《办法》对备案各环节的时间作了限制。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企业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检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证公布,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特点五:严格把好质量关。为防止“纸上谈兵”,《办法》除了要求对纸质文档进行严格审核外,还规定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进行备案前检查。同时规定,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生产和建筑应用所在地各级质检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另外还要求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每年进行抽检,并将抽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特点六:两手控制“人情”备案。除了对违法经营、质量事故等原因撤销备案外,一方面对以弄虚作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一律进行撤销备案处理;另一方面,各级散装水泥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外,对颁发的备案证书也将收回。严防“人情”备案现象发生。
■ 需要注意的事项
《办法》对备案一些具体细节也提出要求。一是备案资料的准备:除《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换证)申请表》外,其他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组织生产的执行标准和质量保证书;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试验室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等等,要求以A4纸尺寸装订成册。二是受理备案时间: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公布时间为:每个月最后一周。三是换证时间:《备案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到期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四是变更时间:备案企业发生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省散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