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停止为以军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节选)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98)后卫字第304号

  一、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介上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医疗广告。正在发布和已经签订发布合同的上述医疗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坚决终止发布合同。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为以军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已经办理的,应当立即撤销、收回;今后一律不得办理此类《医疗广告证明》。

  三、军队各种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干休所卫生所、师旅团卫生机构等)和所有医务人员,一律禁止在任何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

  四、军队要进一步清理整顿编外医疗机构。禁止招聘社会游医、“医托”,禁止擅挂和冒用军队医疗单位招牌。对以往地方主管部门注册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重新审理,确需保留的,必须持总后卫生部批准函,到当地地(市)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注册。今后,停止受理新设军队编外医疗机构的申请。编外医疗机构一律不准再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各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