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5]第96号)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05] 第 96 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有效期过期的处罚是否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请示》(成工商发[2005]118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 〇〇 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工商 外商 处罚 答复

  抄送:各被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5 年 7 月 19 日 印发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