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优化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11-06-13    浏览次数:1

  今年黑龙江省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将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农合。近日,按照国家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特殊疾病的发病实际,制订补偿方案,并重点对儿童白血病、先心病进行补偿。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住院统筹资金所占的比例,住院资金要占到统筹资金的70%左右,住院报销比例原则上: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80%以上,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60%以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40%,起付线500元,封项线5万元。未经转诊及批准在省(市)或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按25%给予报销,农民在邻县县乡医疗机构就医可按当地县级标准予以报偿。同时门诊统筹工作要覆盖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要保持在每人每年40元左右,门诊统筹的报销标准要提高到60%左右。其中门诊慢病(在以往省卫生厅规定范围内选取的)最高报销限额保持在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最高报销限额保持在2.5万元以上。

  通知强调,各地要结合当地特殊疾病的发病实际,制订补偿方案,要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慢病报销范畴;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并制订方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的补偿是2011年特殊疾病补偿的重点,各地要先行对统筹区域内的儿童进行筛查,并经当地新农合领导小组批准后,儿童再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即时结报。同时对于治疗儿童白血病、先心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要达到该省限定费用的70%,民政部门选择性报销20%(即只报贫困及被救济人口),患者自付10%。对民政部门不能报销的费用,要提前向患者家属解释清楚,新农合仍按70%报销,患者自付30%。

  通知明确,各地要继续坚持分级治疗的原则,能够在县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病种,就在县级医疗机构治疗,复杂、疑难病再选择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要全面推进全省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2011年9月31日前完成新农合平台建设,已经完成信息化建设的地区,要按照省卫生厅已下发的接口文档,完成与省级平台的对接。同时做好今年新农合数据的上报工作,除已经与省级平台连接上的地区,不需要上报数据外,其它地区都要按照要求,定期将住院报销患者的相关信息上报到省级平台,确保省级平台正常运转。

  另据了解,今年黑龙江省还将全面推进单病种限价付费,各地要在省卫生厅下发临床路径明确的112种疾病中选择50种以上的单病种实施单病种最高限价,如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超过规定价格,则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要求多收取患者的费用,要责令返回,不按规定执行、屡教不改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

  同时省卫生厅将加强住院次均费用的监管,对次住院均费用超出全省平均次均住院费用较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重点检查。住院患者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超过1000元、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4000元的患者,医疗机构必须向新农合管理部门上报,新农合管理部门在检查后,要有是否继续治疗的批复意见,未经批复多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批复不及时或没有批复的超费用病例,责任由新农合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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