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条例7日二审 18℃最低室温标准暂不提高

发布日期:2011-06-08    浏览次数:1
经过征求意见和数次修改,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二审中的《条例(草案)》暂不提高最低18℃温度标准。据悉,该条例将提交下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据了解,2009年,我省将供热最低温度标准修订为:“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18℃。”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声音要求再度提高最低温度标准。而调研发现,在最近5年内,煤炭价格一直在上扬,特别是去年,不但煤炭价格继续上涨,人工成本也持续上升,供热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极大。如将最低温度标准进一步提高,除燃料成本外,相应的管网维护成本也将进一步提高,供热企业将因为无力消化供热成本而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压力。同时,《条例(草案)》已授权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制定更高的最低温度标准,为今后的供热发展预留了调整空间。因此,暂不提高最低温度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条例(草案)》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截留、倒卖或转售热能,或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质量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除锈、清洗、维护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用户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强制拆除;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新闻链接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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