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发布日期:2011-06-15    浏览次数:2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国家缴费标准分为10个档次,哈尔滨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各档次缴费。   自2011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国家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时间:7月1日起

  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