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高素质农村经纪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中关于培育农村经纪人等新农村实用人才的规定精神,切实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安排,依据有关法律及《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现就培育发展高素质农村经纪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高素质农村经纪人的重大意义
农业的充分市场化是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前提,而农村经纪人作为农业生产和市场流通的桥梁,是农业充分市场化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努力下,在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各地培育出了千百万的农村经纪人,他们在市场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目前随着农业发展、农业市场化水平提高,市场需要大量懂法律、重信誉、精业务、善营销、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农村经纪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本着为农民办实事、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充分认识到培育农村经纪人的重要性,努力发展高素质农村经纪人,推动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农产品市场地域性、季节性、气候性特征明显,使得各地区农产品市场结构有很大差别,这决定了培育高素质农村经纪人工作必须紧密与各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坚持分地区、分类别对农产品市场结构、农村经纪人发展状况以及农村经纪人的业务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当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了解农民的需求和愿望,了解农村经纪人的诉求和困难。在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拟定出有针对性的培育和发展高素质农村经纪人的具体措施,以便于更加有效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大力培育、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原则开展农村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工作,积极指导具备相应条件的农民投身于经纪行业。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政策,最大程度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允许部分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民投身于农村经纪人行业。
四、加强服务指导职能,打造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
目前,农村经纪人在我国农业经济领域中属新兴力量,发展水平不够高、经纪规模有限、组织化程度低、经纪行为不够规范等现象较为普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努力做好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工作,会同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农村经纪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执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技能。指导农村经纪人开展品牌经营、特色经纪,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注册商标;加强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政策上对农村经纪人的发展进行扶持,在创立品牌、壮大规模上下功夫;要推动农村经纪人由个体向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着力打造出一批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农村经纪人,从而引导整个行业向品牌化、规模化、组织化经营发展,适应不断变化的农产品市场要求。
五、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鼓励农村经纪人发展的同时,严格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经纪行为加以规范,健全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以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明示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业经纪合同指导,监督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信用记录及档案,逐步完善农村经纪执业人员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对于农村经纪人坑农害农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要重点查处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违法经纪行为,保护农村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组织指导建立农村经纪人自律组织
针对目前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分散、流动性季节性强、规模小、信息闭塞等特点,在农村经纪人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地区,可以组织农村经纪人成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帮助农村经纪人交流和自律,帮助农村经纪人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七、树立典型,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工作当中应当突出重点,对于具备一定规模、市场表现突出的农村经纪人,要大力加以扶持,树立典型。同时,通过开展优秀农村经纪人评选等活动,表彰先进,引导农村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协作和信息反馈交流
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工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重会同其他部门对农村经纪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引导规范其市场经纪行为。各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反馈,以利于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推广成功经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