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从省民政厅获悉,《黑龙江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床位在3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标准为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张床位给予一性次补贴1000元,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老人实际床位数,每床每月补贴50元,其中,市县财政25元,省级福彩公益金补贴25元。
《办法》规定,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初将相应材料,报当地县(市、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市(地)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对所属辖县(市、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对市(地)民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省里按规定标准下拨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将其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市(地)、县(市、区),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在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933家,共有床位3.9万张,收住老年人2.4万人,平均入住率为61.5%。2011年,全省预计新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0.7万张。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虽然起步早、发展快、机构数量多,但普遍存在盈利空间小、工作人员待遇低、管理服务水平滞后、发展资金投入不足和承担经营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办法》的出台将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服务行业,尽快建立起与全省老龄化相适应的服务体系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王艳丽记者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