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6-15    浏览次数: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治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海洋渔业、消防、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船舶修造、冶金等行业(领域)以及工业园区为重点,通过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科学性、实用性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全力提升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按照“层层把关、分工负责”的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操作无缺陷。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告知制度,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应急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齐、配足懂安全、会管理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依法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查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五)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依靠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严格安全培训,经常开展演练,有效防范风险。因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中推行风险识别技术,严格执行专家检查制度,建立起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防治体系。在中小企业中探索“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外包”模式,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防水平。

  (七)强化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高处悬挂、动火、断路、抽堵盲板、设备检维修、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各类地下管线、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建立相关的审批制度,实行严格的审核、审批管理和作业前确认,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作业监护。

  (八)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管理领导责任。企业要建立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切实履行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一岗双责”,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处置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安全投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也要根据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十)抓好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程,推广分行业、分工种的远程安全培训,努力实现安全培训的全覆盖。要突出岗位风险防范,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能力。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十一)加快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规定,全面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建立安全达标升级奖惩机制,把企业安全达标升级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创建合格班组、职工持“三卡”(承诺卡、告知卡、应急卡)、“1+3”安全监控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在不同行业(领域)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船舶修造、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二)注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十三)加强企业应急救援管理。企业应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应急救援演练,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在工业园区或相邻企业间,要建立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强化外包工程及队伍安全管理。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要认真查验承包、承租方的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劳务队伍和劳务工的企业,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劳务施工队伍和劳务工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发包(出租)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十五)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评估分级、申报备案、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和检验;对现场检测、监控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急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检查、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的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

  三、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安全管控力度

  (十六)严格危险品和危险装置源头管理。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1〕10号)要求,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对水源、气源、电源、危险品源、辐射源等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主城区涉及居民生活加油站、加气站和储罐区的规划布点,原则上不得在主城区新增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新建各类加油站、加气站、调压站、变电站等必须与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新建危险化学品储罐与周边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规范,并相对独立。强化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估,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和现代技术手段,推进监控联网一体化建设。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商店和建材市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商店,不得设在居民楼和办公楼内,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危险化学品少数样品。企业必须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

  (十七)严格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整合危化品运输公司(车队),依法审批危化品车辆通行证,加强对行驶的时间、线路的巡查。完善重型、危险车辆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类长途、公交、出租、校车、单位自备大客车等重点车辆监管,对长途客车、危化品车、重型车实行GPS全程监控,严查超员、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区道路管控,增设一批道路电子监控设施,形成密集型、立体化、全天候的监控网络。改善农村公共交通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状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和客运线路,责令停驶和限期调整。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完善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淘汰船况性能较差的渡船。加强危化品水上运输管理,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完善预案,配备应急设备。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十八)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设备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特别要针对在建工程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规划、房管、建设、国土和城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在建工程和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应落实对辖区内临时建筑、违章建设工程及农民建房、企事业单位自拆自建项目的管理和举报责任。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严禁肢解发包规避招标;强化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制度,严禁违法转包分包。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对低资质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限制进入南通建筑市场;对在我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一律清出南通建筑市场。

  (十九)严格城市管网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产权或使用单位要准确掌握管道的相关资料,对管道实际走向与图纸不符的应进行实地勘测,准确定位后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穿河、穿路、穿桥等危险地段的管道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对穿越加油、加气站等危险区域的管道,坚决实行退让或改道。实施压力管道强制检验制度,管线单位要强化管线巡查制度,实行谁所有、谁管理、谁巡查。加强施工中对地下管线的保护,实施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登记备案制度;在道路、管线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准许挖掘施工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道资料,并进行书面交底;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制订和落实管线保护专项方案。

  (二十)严格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开展以企业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推进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健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保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新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建筑地下半地下或四层以上。加强高层、地下建筑特别是高层居住建筑等多产权建筑的消防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方、产权方、使用方、物业管理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十一)严格公共行业安全管理。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备案检查、名录管理,督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应急照明装置齐全、出入口通道畅通。舞厅必须配备安检设施,游览游乐场所、游泳场馆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指示标志、配有救生人员和设施。

  (二十二)严格海洋与渔业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 “三化五覆盖”工作,切实提高渔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海洋捕捞企业要进一步加快老旧渔船的更新改造,按规定配齐各种通信、动态监控设备。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出海作业报告、进出港签证和编组结对生产等制度。渔船的交易、过户要依法进行,禁止“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滩涂养殖企业要加强养殖船和养殖拖拉机的管理,禁止“人货混装”、超员超载和延时作业;加快推进养殖船和养殖拖拉机的更新换代,完善通信定位设备的配备,完善作业场所和滩涂通道安全保障设施设备,全面落实卡口打卡管理制度,实现滩涂生产的全过程监管。

  (二十三)严格船舶修造安全管理。落实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工商、海事等部门船舶修造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格高处作业、热工作业、起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水上作业等较大危险作业的管理和安全监护;对使用的起重设备(含钢丝绳、吊具)、厂内机动车辆、电焊设备、移动电器具、气割具、船坞、船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落实喷砂、涂装、焊接等作业环节的通风等措施,严禁违规使用有毒涂料;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不断提高船舶修造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二十四)严格冶金行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电气系统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环节的管理和监控。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及时淘汰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二十五)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配送、销售、燃放、销毁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制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改善和提高。严格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购买、运输,资质、运输条件不符的一律不得批准。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十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功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完善执法协调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健全执法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责任体系。巩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推动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七)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坚持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估的结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对辖区企业(包括在通部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定期排查、动态管理机制,对新增或管理权限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相应的监管、主管责任。

  (二十八)抓好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八有”,即:有牌子、有职能、有人员、有岗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印章、有工作经费以及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设施。工业园区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二十九)注重安全生产规划发展。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地区发展规划和行业(领域)专项规划要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资源浪费、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三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要多方争取资金,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安全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应用,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扶持力度,推进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以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十一)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备案;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二)做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逐步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一体化监管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申报、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

  (三十三)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竞赛等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青年安全示范岗”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一步营造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四)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全面推广安全生产理事组的管理模式,发挥行业商会自律作用,成立分行业(领域)、分区域的安全生产理事组,在行业商会中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站,通过安全生产理事组、行业商会开展安全工作交流、安全检查、安全咨询。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确保执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和培训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评价报告、鉴定报告和相关培训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评价报告、培训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十五)推行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估,逐步扩大安全生产分级评估的行业(领域)。相关监管部门要研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估标准,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级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相关数据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融资等挂钩。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重复伤亡事故的,以及安全生产评估为C类以下等级或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并向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财政、金融、证券、工商等部门通报,依法采取严格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六)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加大工伤保险、工伤预防的宣传力度,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构建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平台;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安全生产分级评估情况、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超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奖励,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研究与高危行业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保护措施等工作的开展。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三十七)加大重大隐患和责任事故挂牌督办力度。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造成2人(含)以上死亡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查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安委办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滑坡、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整改不力的单位或地区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事故多发和连续发生重复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连续发生较大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市政府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直通车等形式,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各级政府应安排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和属实的隐患举报实施奖励。

  五、进一步加强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九)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其他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主要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一一分解落实,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十一)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有非法生产企业(单位)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续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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