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其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要执法机关的行政法规有四项,分别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行政法规也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鉴于上述行政法规已自2008年1月15日起停止执行,现对依据上述行政法规进行查处的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依据上述行政法规立案但尚未结案,该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该行为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销案。
二、凡依据上述行政法规立案,已结案但处罚决定书尚未送达当事人的,鉴于处罚依据已经消失,该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三、凡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解除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但该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在解除原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采取新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做好此项工作极为严肃,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向政府报告和总局有关司局反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