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保障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精神,积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保障灾区建设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灾区重建工作,切实提高服务灾区建设的责任意识
灾区恢复重建,事关国家大局、事关灾区未来、事关灾区人民的切实利益。目前,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已全面铺开,加强钢材、水泥、木材等重要建材市场监管,确保进入灾区的建材合法、实用、安全,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对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服务灾区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尽职尽责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工作条件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
合同监管工作在建材市场交易行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制度,深入开展合同监管工作,尽心尽力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保障灾区重建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合同监管为突破口,严格监督建材市场交易行为,积极推广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确保进入灾区建材产品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一)严格审查合同双方的资格,规范建材合同交易行为。各地要对本地涉及生产经营建材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审查建材供需双方的经营资格,重点跟踪审查向灾区提供建材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建材市场的主体资格。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从源头上规范合同双方的交易行为,防止合同一方或双方利用虚假资格签订无效合同行为的发生。
(二)积极指导,减少建材交易合同纠纷。灾区恢复建设迫在眉睫,钢材、水泥、木材等建筑材料都是灾区人民急需的物资,各地要广泛收集、整理建材企业和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灾区所需建材信息,及时提供给供需双方,为双方签订供需合同牵线搭桥;积极指导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建材市场,一切以灾区人民利益为重,在建材交易过程中认真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灾区人民需要履行合同内容,积极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双方订立合同有困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协助,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优先保证灾区建材物资供应。对已经签订的建材供销合同,要督促企业及时履行;因各种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履行的,要监督企业及时签订变更或延期供货合同,尽量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影响灾区重建。
(三)积极探索和实施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各地对为灾区提供建材的企业、市场要进行跟踪监管,对辖区内的支援灾区恢复建设的加工、销售企业的加工承揽合同、建材销售合同实行合同履约备案。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对标的额较大的钢材、水泥、木材等重要建材买卖、承揽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实行鉴证制度。
(四)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重点查处下列七种行为:双方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虚构合同主体或标的物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中设置买方无法履行的格式条款;卖方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买方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利用合同骗取运输费用等。要狠抓合同大要案件的查处,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一批扰乱建材市场秩序,破坏灾区恢复重建的企业和个人。
(五)在建材企业和市场合同监管中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深入建材生产、经营企业,指导企业抓好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督促企业提高合同书面签约率和合同履约率,指导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和鉴证。
三、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签约行为
为规范建材市场合同签约行为,防止建材供应方利用合同条款损害灾区人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灾区重建中建材需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钢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水泥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各地要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双方签约行为。供需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签约内容,确保灾区所需物资及时、保质、安全到位,保证灾区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略)
2.钢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略)
3.水泥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略)
4.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