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政策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发展 3万元可办文化公司

发布日期:2011-06-28    浏览次数:2

  27日,哈市下发《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扶持文化发展,将实行免税等多项优惠政策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股冰城文化产业发展。

  民企可参股文化产业

  意见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博物馆、展览馆、艺术教育与培训等文化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国有文化企业,可参与的领域包括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

  非公有资本可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业务,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

  多个文化行业免税收

  意见还针对文化领域提出多项税收扶持政策。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从事文化类业务经营,市区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县(市)月营业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万元可办文化公司

  意见提出将放宽文化领域开设企业的出资条件。其中,设立文化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出资零首付,不受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同时,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文化类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单位或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住宅商用,企业在设立(开业)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如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即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具备公司条件的文化类企业,可申请冠用“黑龙江”或“黑龙江省”的名称。冠以“哈尔滨”或“哈尔滨市”名称的文化类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另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的,可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免规定刊物发表论文的要求,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技术能力、理论水平的综合推荐报告和申报人撰写的与申报专业有关的论文,供评委会评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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