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719)文件精神,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建立合同帮农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合同帮农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719)精神,以及《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3)和《关于支持发展订单农业,积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程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66)的规定,全面落实合同帮农工作,为农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工商机关要将合同帮农工作列入工作重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四个统一”为工作基本目标,进一步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努力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做好农村工作是我们党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牢牢把握“三农”工作主动权。按照总局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将合同帮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并列入工作安排、总结和考核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工商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物权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制度,依法监督和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利益的行为,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奠定基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密切配合地方农委、农业监管等部门,在本辖区内认真落实合同帮农工作。

二、建立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落实合同帮农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托“一会两站”、乡村“维权”站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基层农业合同指导服务机构,并赋予其“涉农”合同指导服务的职能。有条件的省、市、县,可以设立基层农业合同指导站(以下统称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

县级(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履行对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的职责:

1.宣传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监督、指导辖区内“涉农”合同当事人依法签约、变更合同,及时提出对主合同缺欠条款的纠正意见;

3.监督辖区内“涉农”合同当事人依法履约;

4.受理辖区内“涉农”合同纠纷、投诉工作;

5.承担辖区内“涉农”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

6.向政府提供准确的“涉农”合同信息,配合政府落实各项“涉农”合同补贴政策。

三、建立合同法律宣传和培训制度,增强监管人员和涉农企业、农户的合同法律意识

1.广泛宣传合同农业的重大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制定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现农业产业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合同帮农工作是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履行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工作指导原则,推进合同农业发展,实现产业化、市场化。针对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法律知识欠缺的现状,编写涉农合同宣传资料,利用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下乡进村宣传。在农村及涉农企业中普及合同法知识,使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户掌握法律知识,明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和计划。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培训制度和计划中规定培训的形式、培训时间和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包括合同监管干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农户。

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编撰简明合同法律知识教材,供培训使用。

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工商干部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意识,增强监管干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让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户了解如何签订、履行“涉农”合同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了解自己在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白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提高农户和涉农企业的合同意识。

四、制定和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为实现合同农业奠定基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地农业生产情况,认真征集相关部门和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农户的意见,制定切合实际、适合农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

1.监督并纠正“涉农”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2.“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和发布。

通过“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使用,规范合同签约行为,防止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坑农害农行为的发生。

少数民族地区县级(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辖区内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特殊性,制定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后发布和推广。

3.签订“涉农”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条款要合法、合理、公平;权利和义务分明;专业术语表述准确;遵循互惠互利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中应签订的条款:

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的方式,规定最低保护价制度和二次分配的方式。

当事人在约定价款支付方式时要明确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和拖欠支付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要准确地表述质量标准的内容。对农药残留指标和施用化肥标准的约定,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涉农”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内容,要依据合同标的(种植或养殖)特点和需求,科学准确地约定其阶段性(时间)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项目。

“涉农”合同中要公平合理地约定违约金和保证金的金额,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涉农”合同中要约定对标的的保险条款。

“涉农”合同中要对合同标的是否已经设置担保抵押作出明确。

五、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公示活动,提高涉农合同当事人诚信守约意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涉农”合同主体的监管,认真落实各项合同帮农制度,将涉农合同主体纳入信用建设规划,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

1.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在本县辖区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公示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公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同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将其列为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

2.建立农户生产经营的备案制度,配合基层村委会,加强对农户的诚信守约教育和监督工作。

3.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守合同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事迹,提高守信者的社会知名度,增强守信者的社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政策优惠和信贷扶持。

5.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给予便利的服务。

六、制定“涉农”合同争议调解制度,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涉农”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发挥行政调解快捷、简便、高效的优势,及时解决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稳步提高农业合同履约率,保障合同农业健康发展。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开展“涉农”合同争议调解工作。

在“涉农”合同争议调解工作中创新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吸收法律工作者、农业专业人员参加,整合调解资源,增强行政调解的权威性,提高“涉农”合同行政调解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涉农”合同行政调解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合同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村巡回法庭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3.建立完善的“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程序、档案管理和统计制度。

七、建立“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和上报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涉农”合同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利用“涉农”合同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对利用“涉农”合同的欺诈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依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1.建立“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管辖区域内的“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制度。涉及跨地域的“涉农”合同案件应优先办理,及时调查取证。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合同监督处,负责协调跨省的“涉农”合同案件。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涉农”合同欺诈行为的预警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定期分析已查结的“涉农”合同案件的特点、规律和表现形式。

在农产品的采收期、交易期,农资供需旺盛期,及时作出预警提示;公布利用“涉农”合同侵害农户利益的典型案例和警示信息,提高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防范意识。

3.建立案件上报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7日内将发生的重大“涉农”合同违法案件逐级上报,上级机关要跟踪指导案件的处理进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将下列案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农”合同案件;

在本地区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农”合同案件;

“涉农”合同当事人违约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八、建立合同帮农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合同帮农工作纳入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标准,规定考核指标,充分调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稳步推进合同农业健康发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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