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首次立法规范居住区和庭院容貌及环境卫生

发布日期:2011-06-24    浏览次数:2
22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现行的《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比,《条例(草案)》在容貌管理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也更加严格。《条例(草案)》首次将居住区和庭院容貌及环境卫生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

  一般生活垃圾免费拉运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投放、容器化收集、密闭化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及时拉运,做到日产日清。一般生活垃圾将全部实行免费拉运。我市将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一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装修垃圾必须申报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向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照接受申报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雇用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不得擅自处理。

  新建房外墙禁挂空调连接线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临街建筑物阳台新建外挂式保温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同时,禁止在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新建、改建建筑物,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不得依附建筑物外墙体设置。

  临街透明窗禁贴广告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临街门、窗玻璃内张贴或者设置向外昭示的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罚而不改环卫部门代为履行

  《条例(草案)》确立了代为履行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而未履行,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仍不履行的,对能够代为履行的,由市容环卫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拒不承担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市区扩大到县政府所在地、镇、村的建成区。

  核心提示

  市民可上网提意见

  单位、市民、村民可以登录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rblaw.gov.cn/)查阅《条例(草案)》全文,并可留下修改意见,也可以将书面意见于6月30日前寄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市建设立法处或发送到电子邮箱。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政编码:150021 电子邮箱:hrb49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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