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哈尔滨市新增车辆将正式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1-06-28    浏览次数:2

  27日从市环保局召开的“新车注册及二手车转入执行国Ⅳ标准”新闻通报会上获悉,市将于7月1日起在哈尔滨市的八个区正式施行新车落户及外地二手车转入新规,凡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禁止销售、登记,外地转入车辆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禁止转入。

  据了解,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等有关规定,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Ⅳ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通告》。《通告》规定:从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客车:小于等于9座,货车:小于等于3.5吨)、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同时,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外地转入哈尔滨市区的机动车也应当符合国Ⅳ排放标准才允许转入,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的车辆是指初次注册的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的二手车。据介绍,国Ⅳ排放标准的实施并不影响已经注册登记的在用车辆在本市行驶,市区内过户及从本市转出的车辆不受该排放标准的限制。

  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姜处长介绍,实施国IV排放标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外地高排放、高污染车辆的转入,对全市的机动车污染减排起到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据初步估算,实施国IV排放标准后,轻型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量将进一步降低50%。

  新增车辆执行国IV标准相关事宜

  1.在执行国IV排放标准之前,购车人与销售商已经签订合同,但在规定执行国IV标准上牌时间前未注册登记的,经销商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到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携带销售合同、订购合同、货运合同、购车发票、购车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子报表。

  2.在2011年7月1日以前提档的外地转入车辆,可在提档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逾期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后果自负。

  3.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时间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市民可在购车前先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确保所选车型符合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

  4.各县(市)应根据当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参照执行《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转入当地的车辆严格执行新车落户标准,避免外省市大量黄标车转入,影响哈尔滨市的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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