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2007.05.24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05.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性法规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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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转移国有资金甚至贪污侵占公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行业甚至还比较严重,对此必须予以坚决查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打击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破坏了国家财经纪律,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腐败的滋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危害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感,把严厉打击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力量,对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二、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申办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凡申请材料未提交税务主管机关指定发票印制文件的,一律不予核定印制发票的经营范围。同时,利用企业年检制度,严格审查相关企业的主体资格。
(二)要在做好市场日常巡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的检查力度,对超范围经营或者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票据印制业务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同时,要将企业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信息载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督检查,对含有发票买卖内容的小广告,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制止,并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要把打击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行贿、把购买行贿物品的支出以虚假票据报帐、以虚假票据为受贿方支付各种费用或者报销各种费用等,依法予以严惩。
(五)进一步做好合同监管工作,对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利用合同手段,侵占国有资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要依照《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六)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规范经营者正确使用、开具票据,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取真实票据,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虚假票据行为,为制止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综合治理
利用虚假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形式多样,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税务、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执法协作,积极支持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违纪、涉嫌犯罪或者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移送。
请各地于今年12月底前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报总局公平交易局。